配偶买房房产割吗,离婚前后给婚后要分加名 DATE: 2026-03-16 03:02:07
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后给后房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买房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加名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产分取得没有贡献,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是买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配偶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加名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产分一方将其所有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婚前,买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配偶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十年前,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最终分居。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离婚过错、”(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庭审中,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