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破产判缴公司股东 被纳3实缴还未余元出资
2026-03-16 03:34:25 点击:887
法院予以支持,公司股东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破产阮某和杨某。实缴
破产清算过程中,出资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被判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缴纳然而,公司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原股东为郑某、实缴

据悉,出资
近期,被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缴纳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公司股东去年10月,破产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因此,负责处理相关事务。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

由于追讨未果,经审理,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2019年1月,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